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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12 12:0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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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适用。而剥夺选举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除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独立适用。
二、关于剥夺选举权是否同时剥夺被选举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当然是既剥夺选举权也剥夺被选举权;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于剥夺选举权利是否应当写明剥夺多长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应须定出剥夺的期限。
四、来文中对受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提到用裁定书,是不适当的,应当用判决书。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制度,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威政发〔2006〕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包括部门办事大厅,下同)的设置和运行。
  第三条 具有相应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但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均应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合法规范、方便群众、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受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所有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个窗口办理,是指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按照“集中受理、内部运转、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原则,集中受理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行政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答复申请人的咨询,统一发放审批决定或证件,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受理审批业务。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原则上设在办公场所的显明位置,并按规定标准挂牌(已建立的办事大厅可沿用原牌子)。窗口位置不明显的,应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置指示牌。
  第八条 各部门可采取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设置看板、电子触摸屏和印制明白卡、网上公告等多种形式,公示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第九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并为窗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工作时间至少有1人在窗口值班。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业务及工作程序和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并经过专门培训,挂牌上岗。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和电子查询系统等。条件具备时,应统一使用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现与市行政审批中心联网。
  第三章 窗口运行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办的,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的,应出具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窗口能够直接办理的,应直接办理;需要其他科室审核的,应及时将申请资料移送有关科室,由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审核结果送回窗口。如果其他科室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向窗口书面说明原因。
  不予受理决定书、补办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均应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承办科室应当逐项建档,并将对被审批人实施审批事项情况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统一归档,放在窗口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负责、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工作台,放置依据文件、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以及相关书面凭证,配备必要的服务用品等,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对照填写申请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公开电话,接受申请人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解答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在窗口显要位置设置监督台和意见箱,公开承诺一个窗口办理、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公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和编号等,公开市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申请人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每季度要按规定时间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考核,依照《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威政办发〔2006〕2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区、开发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设置和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

教学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今年高校招生重点治理任务,加大防范和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打击中介招生诈骗活动的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招生录取正常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安排计划参与招生,并要反复提醒考生注意了解招生学校确实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二、严格督查民办高校切实按章程招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和广告发布情况负责。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高校按照此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执行,并对其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民办高校发布与经过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或广告、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吸引欺骗考生入学。
  三、严禁高等学校违规录取考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省(区、市)、本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高校组织在校学生(学员)、雇用社会人员、委托中学教师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违规录取学生。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认真做好录取考生信息确认工作。2007年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录取的参加全国统考的本科层次考生,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录取考生名单,统一印制《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原则上三日内向有关高校寄送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高校负责将《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连同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同时,省级招办还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考生均可通过其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五、加强对涉嫌招生诈骗的查处。各省级招办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一经发现涉嫌招生录取中介诈骗行为的信息,凡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的,必须立即核查,并通报省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处理;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的,立即报告我部(高校学生司)。各省级招办和高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招生诈骗活动,妥善处理因诈骗事件可能引发的事端。
  六、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准备工作。为确保今年录取考生顺利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我部全面、准确、规范上报各高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录取数据库,实施高职(专科)层次补录的省份应在9月30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并及时上报补录数据。对高校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和省级招办未报送录取数据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七、做好防范、打击招生中介诈骗宣传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把防止招生诈骗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主动宣传高校招生政策、程序和纪律,并且要把有关方面查处的非法招生中介诈骗典型案例向考生及家长进行反复、广泛的宣传教育,促使考生和家长认清非法招生中介的虚假欺骗性质,避免上当受骗。请各省级招办把本省(区、市)该项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八、我部将对招生管理不严,办学秩序混乱,违规体制外招生和乱收费,以及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高校,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招生案件,要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发生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校,要先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对参与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