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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0 18:4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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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桂劳险字〔1979〕9号函收到。现答复如下: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因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实需要扶助时,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给护理费。



1979年10月10日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注册网站名称的注册管理,根据《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负责发布网站名称注册情况并具体办理网站名称注册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构成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须提交各自机构合法成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网站所有者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含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出具的名称使用授权书。
第三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申请
第四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对其所拥有的多个网站申请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为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注册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六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其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包括:
(一)《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书》;
(二)申请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审查和核准
第九条
注册主管机关应自申请人报送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开始对注册网站名称进行审查与核准。
第十条
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名称初步审定后,在“红盾315”网站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注册的网站名称;
(二)该网站的域名;
(三)网站所有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异议人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注册主管机关书面提出书面异议的,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答辩书。
注册主管机关对异议理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异议人,并移交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裁决。
申请人未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异议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
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于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注册网站名称异议作出裁决。
第五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变更及转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注册网站名称申请变更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原名称的注销登记,并进行新名称的注册登记。
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注册网站名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按照注册网站名称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转让注册网站名称的,转让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之规定,履行注册网站名称变更或注销程序;受让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之规定,履行注册网站名称申请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转让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域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年度检验
第十七条 注册网站名称的年度检验由“红盾315”网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网站名称注册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一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注册主管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请书。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同时向注册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两次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章 注册网站名称的注销和撤销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注册网站名称的,应在注销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注销的注册网站名称;
(二)该网站的域名;
(三)网站所属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注册主管机关对注册网站名称做出撤销决定的,应于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网站所有者。
网站所有者对注册主管机关做出的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提出变更注册主管机关撤销决定的申请。
注册网站名称评审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撤销决定作出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其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亲笔签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 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情况 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 占用天数 贷款积数 (万元·天) 申请贴息率 申请贴息额(万元)
贷款年限 贷款金额 贷款种类 贷款用途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万元) (%)








借款单位: 签章 贷款经办机构(签署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署并加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按规定填报具体项目,打捆项目不得上报。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附表2: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按项目分别填列) 项目建设期 (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年限 贷款种类 总投资(万元) 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情况(起止年份及具体金额) 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 占用天数 贷款积数 (万元·天) 申请贴息率(%) 申请贴息额(万元)
合计 其中:贷款金额
1
2
3
4
5
6
7

合计
制表日期: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通过内网报送电子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