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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9:5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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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1988年3月21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对处理成都市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李德成于1974年经人介绍,与邓崇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李以400元价款,购买了邓崇勋以及其母蒋芳淑、妹妹邓洪民共有房屋两间。李德成交付房款时,邓崇勋出具了由本人签字和盖有其母私章的收据,随即李也搬进该房居住,并修建了厨房。1975年蒋芳淑与邓洪民一同由京返蓉,未提出异议。1980年邓崇勋曾要李德成与另一买房人彭谦惠一道去房管部门办理税契过户手续。1985年因政府征用此宅,邓反悔,李才诉至法院。根据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房屋买卖关系应为有效。
此复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做好新股发行准备工作,我部于八月十七日下发了《关于1995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原要求你们待国家计划额度下达后再报送企业材料,现根据新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请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将预选的一家拟在95年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辅导、验收、初审合格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备审。

附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复审会议时间;
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2 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与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概要完全一致。
3.招股说明书目录各项的页码应与实际页码相符。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营估算书)
6—1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七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7—1 辅导工作报告
7—2 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辅导工作的评估验收报告
7—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评估立项的文件
7—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
7—5 地方或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准文件
7—6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地价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7—7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7—8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7—9 承销协议
7—10 交易所同意安排其上市的承诺函
7—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批准文件
第八章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其中土地评估的机构需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
第九章 原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
9—2 定向募股的承销、发行情况的报告
9—3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4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
9—6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说明:1.原标准格式中第七章要求的“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单独报送。
2.老企业申报材料参照本格式编制;其中应将第五章分为两部分:
5—A 招股说明书
5—B 上市公告书



1995年9月5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商户POS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涉嫌欺诈的交易金额水平有所上升,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呈现上升态势。现就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它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二、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遵守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初始额度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银行卡申请人的整体资料和财务情况,综合评估其偿还能力后核定各类银行卡的授信额度。对每个无担保客户,应根据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进行集中化的银行卡账户最高总授信额度管理。对已持有多家银行发行的多张银行卡的无担保客户,在其账户总授信额度可能超出最高总授信额度时,发卡银行可不予核发新的银行卡。
三、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高度重视合规性管理。各发卡银行应本着审慎经营原则,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申请资料及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卡发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申请表必须由主卡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在申请人不知情或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盲目发卡。对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客户,发卡银行应要求客户下载填写申请表并亲笔签名后,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资料递交或邮寄到发卡银行,通过适当方式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后方可发卡。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银行卡发放方式,发卡银行应通过适当方式核实持卡人身份,不得激活未经签名确认、未经开卡程序确认等的银行卡。
四、银行机构应充分利用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要及时识别、衡量和控制银行卡账户的各类风险,高度关注银行卡业务风险指标,尤其是呆账率、伪冒损失率等的变动情况。对有信用卡交易无还款记录、涉嫌非法套现行为或已产生违约金和滞纳金等的高风险持卡人,应及时采取积极催收、降低授信额度、紧急止付等审慎措施,必要时应取消其用卡和申领新卡的资格,以有效控制银行卡业务风险水平。
五、银行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密切监测和防范银行卡欺诈交易。在向客户发放新的银行卡时,发卡银行必须给持卡人发放“安全用卡须知”,明确告知与客户联络和交易信息传递的方式,向持卡人披露银行卡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发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防欺诈申请管理机制,对已发现的欺诈申请,建立专门档案管理,防止其再次通过申请审核,形成潜在风险。发卡银行应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银行卡业务实时监测机制,对出现可疑交易的银行卡账户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收单银行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机制,密切监测特约商户异常POS交易,协助发卡银行对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非法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银行业协会应逐步推动建立发卡银行和收单机构之间的不良客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银行卡欺诈风险。
六、银行机构应努力提升银行卡业务综合竞争力,在充分考虑成本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同时,要大力提高银行卡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以有特色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和差别化的营销,提升各类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杜绝不计成本和忽视风险管理的恶性竞争。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