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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时间:2024-06-22 19:2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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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
此复


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


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7年6月4日,商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每小时产量在15千克以上的商业用电热食品烤炉,不涉及家用烤箱和其他热源的食品烤炉。
三、电热食品烤炉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统一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电热食品烤炉产品质量检验由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丹东商科所负责组织实施。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35—83《电热食品烤炉型式与主要参数》、SB136—83《电热食品烤炉型号编制方法》和SB137—83《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者,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的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合格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发现产品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部门注销,原发证部门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电热食品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记和编号规定如下:
X K 01……02 □□□□
— — —— —— ————
| | | |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 |
| | | |----------电热食品烤炉编号
| | |
| | |----------商业部编号
| |
| |----------代表可(Ke)字
|
|--------------代表许(Xu)字
十三、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申请费1500元(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
(2)管理费500元(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
(3)产品测试费按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解释权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对于保障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稳定职工队伍乃至社会的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

天津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逐步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稳定集体企业职工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城镇集体企业固定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国营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中央在津的集体企业职工
均列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 统筹项目: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工资和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发给的生活补贴;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三)冬季取暖补贴;
(四)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丧葬费。
对未列入统筹的退休费补助、医疗费等,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算支。
第四条 筹集退休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为缓解统筹后企业负担出现大增大减的问题,退休统筹基金分别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统筹四项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五年时间过渡到全部按工资总额统一比例提取。筹
集的比例,逐年核定。
一九八九年筹集的比例分别按一九八八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0%和企业当月退休统筹四项费用的40%筹集。
为确保退休统筹基金正常拨付,需要建立周转金。实行统筹后,第一、二两个日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需要拨付的企业不予拨付,仍由企业负担。
退休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五条 退休统筹基金实行差额拨缴结算办法。当月按统筹规定应发给的退休费用,仍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本人。企业应在发放退休费用后的五天内填报《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结算。当月离、退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
企业同时填报《集体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减情况表》。
当月《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经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审核后,企业应上缴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开户银行按“委托收款”无承付期的结算方式(以《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移交表》代替协议),转入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集体企业统筹基金专户,其
他任何企业不得向劳动保险机构进行托收;应下拨给企业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在下月十日后以“转帐支票”结算方式通过开户银行拨付。
第六条 逾期不办理结算的企业,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开户银行按统筹基金征集比例予以全额托收,待企业结算后,多退少补,对应缴而未缴的差额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各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于下月十日内向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结算,结余上缴,不足下拨。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有关帐目和报表,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各企业和各级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必须如实填报《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按照规定日期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少报工资总额,多报退休费用支出。对少缴或虚报冒领的单位,经核实后要如实补缴和追回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30%到5
0%罚金。
第八条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分别在银行设立集体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退休统筹基金存入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的经费,从退休统筹基金管理费项下开支。管理费为退休统筹基金的0.5%,由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提取,年终结余,结转使用。
第十条 集体企业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国营企业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工作的领导,督促企业按时缴纳统筹基金。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一九八八年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办理移交。企业改组、合并、破产时,主管部门须将
原企业退、离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及时通知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以便按新的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征集和拨付。
新建集体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月起执行本办法。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退休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对统筹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并共同配合做好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起施行。



198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