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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刘颖

时间:2024-07-04 09:3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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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刘颖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探析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产生的主要原因及防治的具体对策,目的在于遏制家庭暴力,惩治家庭暴君。
  
关键词    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已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法规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也按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予以理解,避免将家庭暴力范围适用的过于宽泛。为此,笔者对我法院有关涉嫌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查与研究,现分析当前家庭暴力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希望能消除、减少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数都是男性,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所以男人打老婆,父母打子女已不被人们所关注,它已成为私人生活领域的一件私事。事实上,这种对私人暴力的漠视和容忍,助涨了家庭暴力的嚣张。

二是施暴者的心理疾患。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如缺少自尊和自信,偏执性精神病,疑病妄想等。这导致他们偏离正常的思维,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实属于心理学研究的范畴。由于这种心理的不健康或者心理的疾患,使得他们遇事时无法控制情绪和局面,极易引发暴力行为。

  三是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四是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五是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而且,家庭暴力举证也存在一定困难。笔者认为,造成家庭暴力难以举证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举证难。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会大肆张扬,更不用说向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基层组织报告要求处理,以至于案件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因时过境迁,已无法举证。

二是认证难。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虽及时向居委会提出劝阻请求,但居委会到现场后,虽有口头劝阻,但未以书面调解形式固定下来。同样,公安机关在接到此类求助时,也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在法院审理中,仅凭其单方的报警记录,没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难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是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还有的人虽然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他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

四是认定难。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但对其中的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如打一巴掌、凑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否给予处罚就难以界定。还有对于精神暴力也未作出规定。如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之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却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等等,造成法院对家庭精神暴力难以认定。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铜川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4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参照《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是:
(一)市直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队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杜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三)其它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管理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原则是:按章征收、收支统管,监督使用,调节分配,综合平衡。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报告表》。财政物价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立项单位的资格;
(二) 申请立项的文件依据或理由;
(三) 申请立项单位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状况、收取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经审查后,由财政、物价部门上报审批。
第七条 执收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持有关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转让和出借。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措施是:
(一) 取消各执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过渡户,各单位只保留一个收费支出户。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下同)直接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和“收费资金管理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收入定期上缴市级金库,事业性收费收入结合当年预算用于部门、单位经费和业务支出。
(三)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费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缴款人按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和帐号到指定银行将款用转帐支票(专用缴款书作附件)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或“收费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将专用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市收费管理局,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用现金缴纳的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开具现金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银行将现金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市收费管理局,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
(四)对收费情况特殊、收费时间比较集中、业务量比较大且以现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资金的缴纳由收费管理专户的开户银行上门收款。
对一些数额较小的零星收费和一些当场不收过后难以收回的收费,执收单位可直接收取,但必须使用财政厅监 制的统一票据,并按规定期限缴入收费管理专户。
(五)各执收单位应根据专用缴款书的报查联登记收费收入明细台帐,并按月编报收费收入明细表,于次月3日 前报市收费管理局,市收费管理局按月及时核对并汇集收费收入情况。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款人及时缴款。缴款人逾期缴款的,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应缴收费资金金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 对收费资金存在上下级分成情况的,执收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收费资金全额缴入收费管理专户,依照规定需要上解、下拨的资金,待收费管理局将资金返回后再行上解或下拨。
第十一条 银行代收点应设立收费专柜,在醒目位置悬挂“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点”的标志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缴款。
第十二条 对各种专项资金、附加、政府性集资、捐资等款项,采取按实收取,收入上解,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方式。收入全额解缴收费管理专户,由单位编制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列支的各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的原则核拨,其具体实施办法是:
(一)各执收单位向主管部门编报年度收支预算,各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编报本系统收费收支年度预算表一式两份。
(二)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编报的收费收入年度预算,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结合单位预算内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开支需要情况等,核定其收费支出年度预算。收费管理部门按进度及时将核定的支出金额拨付给各执收单位。
(三)各单位应于每年底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编制汇总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费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
对非收费行为的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系统内资金上解、下拨、使用套印有“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章的“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
对未按规定乱使用票据的收费,缴款人有权拒付,专用缴款书未经收款银行盖章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收费管理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按规定领购票据。单位需购“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时,必须持有单位正式函件(写明用途)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结算票据不得用于各类收费,违者,一律按违纪论处,所收资金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收费管理部门对各类票据实行“验旧换新”制度。执收单位再次申请领购收费票据时,应将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交收费管理部门,经收费管理部门审核无误且确认资金已上缴收费管理专户后方可退回,再次领用新票据。
收费票据不得随意买卖、转让,对错开、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附在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收费管理部门,由收费管理部门视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理。
执收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五年,满五年后,由执收单位报收费管理部门统一核查销毁。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终止收费后,应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将《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收费票据退回发放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汇集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收费管理部门对各种收费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
第十九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乱支乱用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收费管理部门的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并向被查单位出示证件或信函,说明检查事项,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收费管理部门有权对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检查:
(一)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收费资金的缴纳、支出情况;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各执收单位的会计帐簿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收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须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询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收支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


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2002]152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局以上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
现将《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操作办法

  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汕头市人事局特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操作办法。现公布如下:
  1、考前按照《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面试工作细则》的要求设置考场。考场分别设面试室、候考室、考务室。
  2、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提前40分钟进入候考室。候考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除考生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候考室。
  3、考前由工作人员组织考生抽签分组排号,核分员将考生分组排号登记入册,并发给序号牌。宣读考生须知。
  4、考官由主考机关在开考前十二小时内确定并通知本人。考官组一般由7-9名考官组成。需设二个以上面试考官组的,在考前临时抽签确定分组。考官应提前40分钟集中,并关闭手机、BB机等通信设备。
  5、考前30分钟,考场监督员开启试卷密封条。开卷后,在主考官主持下,各考官对面试试题和评分标准作分析及理解。
  6、考生佩戴面试序号牌进入面试室后,在面试过程不得自报姓名和准考证号。主考官提问和考生回答时均使用普通话。考生答题完毕后,应及时离开面试考场。
  7、考官对考生回答的问题,按评分标准独立评分,评分表不出现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考官在评分表上填写考生序号并进行评分。
  8、计分员当场核准考生序号并计算出各考生得分。核分员和监分员对所有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9、邀请纪委监察部门的同志担任面试工作巡视监督员,到考场对面试现场实行监督。
  10、市人事局及面试考场分别设置举报箱及公开举报电话,接受考生举报。
  11、面试成绩于本次面试全部结束后第三天分别在报名地点和市人事局公告栏上公布。
  举报电话:0754-817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