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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毛德龙

时间:2024-07-05 09:1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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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毛德龙


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
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6]“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7]亚翁是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的结论,他强烈的反对君主专制,他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7]因而,他得出结论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 “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 [8]对于法治之内涵,亚翁更是进行了近乎完备的阐发,以至于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理论依然无法超越他的思想。他认为法治起码要具备以下要素:1、法律是无情的,应当由无情的法律来代替有私欲的人;2、法治是轮番为治,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轮流;3、法律应当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之法,另外一些压制性的法律——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和非正义的”,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9]4、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从。由亚翁的这些论述反观我们这个具有几千年文明的古国,至今仍徘徊在人治与法治之间,作为华夏子孙不能不感到汗颜。
第三,亚翁的人权法思想后世虽研究不多,但也可窥见一斑。笔者限于篇幅,仅举一例来说明亚翁的人权观。据欧根尼.拉尔修记载,亚翁去世之前曾立遗嘱要求解放所有家奴,有人称之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解放奴隶的宣言”。[10]当然,亚翁此举可能大多只是出于同情之心,但由此我们也能看出积淤于亚翁内心之中对奴隶人权地位的关注。他虽无力去解放整个奴隶社会,他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放了他身边的家奴,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其胸襟、其深情、其胆识可以说殊值后人称道。尽管是否是第一个人权宣言已不可考,但亚翁对人本身权利的关怀却显露无遗。尤其他对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自由权的态度,一目了然。
第四,亚翁对法律分类的认识。亚翁对法律分类主要体现在他对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他认为自然法体现人类理性,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是社会的普遍原理,是公道和正义。实在法则是具体的规章制度,又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实在法的具体化。这种分类方法对后世影响至深,同时他也深刻的揭示了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公平正义。亚翁还对法律做了成文法与习惯法、基本法与非基本法的分类,这与后世的分类法基本相同,为后世的法律分类奠定了基石。[11]
第五,亚翁对人类伦理与法的关系的认识。我们现在很少把伦理与法律联系起来,即使有所论述,也都是从道德与手。而亚翁却认为政治中的伦理学即政治学,[12]而法学说到底也是追求治理国家之学,因而,伦理学与法学追求目标实为一致。他认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为追求“善”而组成国家,国家为维护善而制定法律,而法律正是“善”的化身,是“善”的卫士。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亚翁实际上把人的行为、国家的行为、法律的追求都归之于“伦理”这个中心理念。这种研究角度现在看来都相当新颖。
第六,亚翁的婚姻法律观。亚翁的婚姻法律观国内极少论述,资料亦不多。笔者从他遗嘱中把女儿嫁给姐姐的儿子这件事上来分析,[13]得出几点看法:1、亚翁当时虽注重人权,但对婚姻自由却并不主张,儿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思想在亚翁那里根深蒂固。2、当时生物学还不甚发达,近亲不能结婚的理念在亚翁那里还没有,这种法律理念更远未形成。当然,我们这里并非苛求亚翁在任何方面都是至圣先哲,我国有的落后地区至今仍有表兄妹通婚习俗不是更加落后吗?
第七、亚翁的诉讼法律思想。亚翁的诉讼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对法院的划分上,他列举了八种法院:监察法院、宪法法院、专门审理杀人案件的法院、涉外法院、简易法院、行政法院、解决重大私人交易纠纷的法院、审理侵犯公共利益的法院。他这种法院的划分方法虽然不尽科学,但有一些是相当先进的,如宪法法院,这正是中国目前着力研究并力图诉诸实践的一种。
总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本文实难窥其万一,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师长赐教。还有一个笔者十分感兴趣也是我们国内学者多次提到而未能展开论述的问题,即我们经常将亚翁及伯拉图与中国的先哲孔孟、印度的先哲释迦牟尼相比较,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及政治文化背景有相当接近之处,但却产生了如此不一样的理论学说,以至于现在的西方文明与目前之东方文明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异,西方借助亚翁之法治民主思想开政治文明之先河,而我们东方却经常难以从孔孟那里寻找民主法治的踪影。朱学勤氏曾将中华文明之落后归诸思想源头的先天不足,缺乏原罪之概念;[14]南怀瑾氏亦认为释迦“追寻远古哲人之遗教,以求宇宙人生的真谛”,而中华文明却始终不太关心彼岸的问题;[15]国学大师章太炎氏之高弟曹聚仁氏亦主张抛弃中国所谓的“国粹主义”;[16]中华文明真的从源头上就先天不足吗?我也非常期望各位师长能够指点迷津,以释我辈之疑惑!

注 释:
[1]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2]《西方著名哲学家传略》,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2页。
[3]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80页。
[4]Aristotle,The Politics,p59.
[5]Aristotle,Ethcs,p189.
[6]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and Political Law,Transi. T.Nugent,7th .ed.第87页。
[7]同[1],第33页。
[8]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33页。[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页。
[9]曾仰如著:《亚里士多德》,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8年,第462页。
[10]李圣顿著:《西方圣哲小传》,中国展望出版社1982年,第42页。
[11]陈金全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第64页。
[12]同[1],第44页。
[13]同[11],第52页。
[14]朱学勤著:《风声、雨生、读书声》,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15]南怀瑾著:《禅宗与道教》,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16]曹聚仁著:《中国学术思想史随笔》,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购买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装饰装修工程计税依据为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

第二章 税目税率核定
第四条 各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税目税率必须经我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凡未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的投资项目,其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反映。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核定税目税率的权限:
1.省地方税务局核定省级及省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青岛自行核定)。
2.市、地地方税务局核定市、地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同时核定市地以上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暂由省委托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核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3.县(市)级地方税务局核定县(市)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的投资项目、各种形式的联合投资项目及装饰装修等投资项目。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目税率的核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有误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第六条 税目税率核定工作中有关传递、调整、反馈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直接或受托核定税目税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结果逐级下达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据以执行。
2.基层征收机关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原核定的适用税率不符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核定税目税率的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在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前,应暂执行原核定的适用税率。
3.未经有权或受托地税机关核定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基层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税率,并及时将确定的适用税率情况报有权或受托核定税目税率的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在上级地税机关对基层征收机关提出的意见未作出审核决定之前,暂按基层征收机关确
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对税目税率核定后改变用途的项目,其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调整,并报原核定税目税率的地税机关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档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资料、征收台帐、统计台帐等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按项和以下主要资料建档:
1.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项目各单位工程计划投资额;
2.项目适用税率情况传递单(书)等资料,以及按规定调整项目适用税率情况资料;
3.税款的缴纳情况,缓缴批准手续及分期缴纳计划;
4.项目改变用途情况、跟踪监控资料以及纳税申报、改变用途后申报、调整有关税率和应纳税额资料;
5.年度内所有投资项目的统计资料。

第四章 申报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规定申报纳税:
1.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有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文件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装饰装修工程的纳税人,凡具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应于收到投资计划的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凡没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应于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核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省内联建项目,由计划申报方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联建项目的全部应纳税款。
4.不属于我省计划管理的跨省安排的项目和各种国内联营项目,原则上由纳税人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难以控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规定的监控期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的纳税人,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多次改变用途的,应于每次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税。
6.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或为其他单位代建的商品房,出售或移交给购买方或委托代建方后改变用途的,由购买方或委托代建方按自用改变用途的有关规定申报补税。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单位、受托代征单位应按月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别项目不宜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缴纳地点。

第五章 代扣代缴、委托代征
第十一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纳税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委托计委、建委等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应坚持协商自愿的原则,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单位和受托代征单位,必须依法、依率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无权核定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确定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各地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具体的代征办法,明确责、权、利,及时传递项目适用税率审定结果,主动通报、解释有关税收政策,搞好监督检查,按规定拨付手续费。

第六章 缓缴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预缴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需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先缴纳全部应缴纳税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后,再对分期缴纳的税款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需缓缴税款的纳税人,由有权批准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章 结算、清算
第十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1.投资项目年终后,按投资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税款;投资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清算税款。纳税人未交足的税金,应在项目竣工清算之日后的3个月内补交。
2.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结算、清算工作,原则上应于投资项目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决算后2个月内进行。各地应建立健全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结算、清算制度,亦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结算、清算。

第八章 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监控期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重新调整税率。
第十九条 改变用途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改变了项目计划规定的建筑内容,将一个项目建成了另一个项目,导致项目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2.改变了生产性项目计划规定的经济规模,使项目的生产能力与计划规定的不相符,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3.改变了某些特定的生产性项目计划规定的生产工艺、流程等,使项目与规定的有关标准不相符,从而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4.改变了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5.改变了非生产性项目的具体使用人,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改变用途项目监控期限。
1.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为项目施工期间和自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按一年满365日计算,下同)。
2.购买商品房投资项目,监控期为自商品房购买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房之日,可按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该商品房的销售实现日算。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监控期为自固定资产取得之日起2年内。固定资产取得之日,是指取得固定资产的产权或使用权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由原适用于高税率的项目改变为适用于低税率的项目,已征税款不退。多次改变用途的,适用于其中最高税率。

第九章 纳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把检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组织、措施有保障,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
有条件的市、地可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在检查工作中要积极搞好税法宣传,使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家喻户晓。对在检查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度查补税款入库奖
励办法,以保证检查工作的进行。对查出的问题,按《征管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


  为加快推进日用玻璃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日用玻璃项目建设、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电力供给、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推进日用玻璃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布局
  (一)新建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建设日用玻璃生产企业及新建、改扩建项目: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
  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3.国家核准的耕地红线范围内的农田保护区。
  (二)严格限制新建保温瓶项目,重点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三)严格控制东中部及产能较为集中的地区新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建设项目重点是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发展轻量化玻璃瓶罐、高档玻璃器皿和特殊品种的玻璃制品。
  二、生产工艺与装备
  企业应拥有与生产日用玻璃产品相适应的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
  (一)燃料
  鼓励新建、改扩建企业使用优质高热值燃料和清洁燃料。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为Ⅰ类、Ⅱ类的地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的Ⅰ类、Ⅱ类区域,严格限制使用发生炉煤气燃料。
  (二)配合料制备系统
  1.硅质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并建有硅质原料均化库。
  2.采用高精度电子称量系统(动态精度优于1/500)。
  3.对岗位粉尘无组织排放进行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相应排放标准。
  4.采用优质配合料混合设备和加水、加蒸汽过程的自动检测与控制。
  5.配合料制备系统应配置快速分析仪器(例如:在线水分测量、离线成分分析、原料和碎玻璃中COD值的测定、均匀度测定)和可追溯的记录系统。
  6.玻璃器皿、玻璃仪器及高档白料玻璃瓶生产线的配合料制备系统应采用无铁生产工艺技术。
  7.使用的碎玻璃应经过清洁处理并达到一定粒度要求。
  (三)玻璃熔窑
  1.熔窑设计应符合玻璃熔窑设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以重油、天然气、发生炉煤气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规模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的规模》各项指标要求(详见附表1)。
  3.熔窑要做到设计合理、材质优良,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达到《新建和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和《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能源消耗限额》所列的指标要求(详见附表2和附表3)。
  4.优化和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控制熔窑温度、窑压、换向、液面及空燃比等参数,确保玻璃熔制过程中各类工艺参数的稳定性和精确性,使熔制温度控制精度达到±3℃,实现低空燃比燃烧,蓄热室底部废气中O2含量≤1.6%。
  5.严禁新建燃煤和发生炉煤气坩埚窑。
  (四)供料道
  1.新建或改扩建玻璃啤酒瓶、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保温瓶胆等生产项目,应采用整体顶砖结构及纵向冷却的新型供料道。
  2.新建或改扩建玻璃仪器生产项目,应采用密闭式供料道并设有溢料和泄料装置。
  3.供料道温度参数采用智能仪表进行实时控制,同时和主计算机保持实时通讯。供料道均化段末端同一断面各点的玻璃液温度差不应大于9℃。
  (五)成型机
  大批量生产的玻璃瓶罐、玻璃器皿、保温瓶胆,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的多组(工位)、多滴成型机械。小口径玻璃瓶罐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有采用压吹法工艺生产轻量瓶的成型机械。
  (六)退火窑
  1.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加热能源,严格限制采用洗涤冷煤气和水煤气为加热热源。
  2.采用保温、热风循环、网带炉内返回、分区自动控温等节能技术。
  3.退火窑温度控制精度为±2℃。
  (七)检验与包装
  1.玻璃瓶罐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配备在线自动检测设备。
  2.玻璃瓶罐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应采用托盘、纸箱等适当包装方式。淘汰麻袋及塑料编织袋包装。
  (八)理化检验室
  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必须有设施完善的理化检验室,具备完成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所要求的自检项目、玻璃生产工艺控制所必须的检测项目的能力。
  (九)其它
  1.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环保型风机、泵类等机电产品。
  2.采用变频、永磁等电机调速技术,改善风机及泵类电机系统调节方式,取代传统的闸板、阀门等机械节流调节方式。
  3.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格限制选用低压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三、产品质量与品种
  (一)产品质量
  1.日用玻璃制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二)鼓励发展的产品品种
  1.轻量化度不超过1.0的轻量化玻璃瓶罐。(轻量化度L=0.44×瓶重/满口容量(0.810))
  2. 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
  3.特殊品种玻璃
  主要指以下品种:
  (1)特殊品种优质医药玻璃。抗水一级模制瓶、玻管成分达到ASTM E438一级A或B的玻管,并且其玻管尺寸精度达到YBB标准、预灌装K型或S型管制瓶。
  (2)新型电光源玻璃。无铅高精度机制节能灯管、T5及以下荧光灯高速制灯线专用玻管、卤素灯专用高铝无碱玻管。
  (3)耐热硼硅玻璃。3.3硼硅玻璃板、3.8硼硅玻璃压制扳、3.3硼硅玻璃瓶罐。
  (4)钢化玻璃。化学钢化高铝高碱面板玻璃(免研磨)、夹层钢化玻璃器皿。
  (5)无氟乳白玻璃。
  (6)太阳能热发电用高温集热管。
  四、能源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综合能耗限额指标》(详见附表4)。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单位制品主要资源消耗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资源消耗限额指标》(详见附表5)。
  (三)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指标》(详见附表6)。
  五、环境保护
  (一)清洁生产
  日用玻璃行业应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断改进设计,使用低含硫量的优质燃料,控制硫酸盐和硝酸盐原料的使用、禁止使用三氧化二砷、三氧化二锑、含铅、含氟、铬矿渣及其它有害原辅材料,产品后加工工序应使用环保型颜料和制剂;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降低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污染物产生指标应达到《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中的限额指标(详见附表7)。
  2.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鼓励企业积极通过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末端治理
  1.主要污染物未达到当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必须对其主要污染物采取烟气脱硫除尘、外排废水处理等末端治理措施。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必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日用玻璃生产企业,其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集中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2.以发生炉煤气为主要燃料的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必须在烟道上设置除尘或含有除尘的末端治理装置,以保证熔窑换向期间,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规定的限制要求。
  3.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应预留烟气脱硝治理设施场地。
  (三)污染物在线监测
  污水排放和熔窑烟气排放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四)对各项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五)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员工配备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的技术和设备;禁止在玻璃熔窑底部架设燃料输送管道和设置燃料加热、换向等装置。
  七、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企业应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时休假、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八、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方可投入生产。工业、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监督本准入条件的执行。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
  (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质检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日用玻璃生产企业执行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所有日用玻璃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若被修订,应使用最新版本。本准入条件的内容需要调整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新建或改扩建玻璃熔窑的规模


指标

产品分类
玻璃熔窑规模

(熔化面积:㎡)

玻璃啤酒瓶
≥60

玻璃瓶罐
普通玻璃瓶罐≥50

高档玻璃瓶罐≥25

玻璃器皿
≥40

玻璃保温瓶胆
≥40



注:高档玻璃瓶罐指吨制品产值为6000元以上的玻璃瓶罐。



附表2:

新建和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的玻璃熔制质量

指标
产品分类
气泡
相对

密度差
环切

均匀度

玻璃啤酒瓶、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保温瓶胆
<40个/30g
≤5×10-4
B-以上

玻璃仪器
<5个/100g
≤2×10-4
B以上


附表3: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熔窑能源消耗限额

指标
产品分类
玻璃熔化能耗

(kgce/t玻璃液)
窑炉周期熔化率

(t玻璃液/㎡)

玻璃啤酒瓶
①≤172

②≤220
①≥5000

②≥4000

玻璃瓶罐

③≤172

③≥5000

④≤200
④≥4200


③≤220

③≥4000

④≤260
④≥3400

玻璃器皿
①≤200

②≤260
①≥4200

②≥3400

玻璃保温瓶胆
≤300
≥3700

玻璃仪器
①≤800

⑤≤440
①≥1350

⑤≥2680


注:kgce = 千克标准煤

①指用重油、天然气等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②指用发生炉煤气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③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④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⑤指全电熔窑

本表中未包括高档玻璃瓶罐和高档玻璃器皿玻璃熔窑的能源消耗限额。



附表4: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指标

产品分类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t产品)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Kgce/万元)

玻璃啤酒瓶
①≤320

②≤370
≤1600

玻璃瓶罐

③≤320
≤1600

④≤350


③≤370

④≤390

玻璃器皿

机压和压吹≤350
≤900

吹制≤ 420


机压和压吹≤390

吹制 ≤470

玻璃保温瓶胆
≤1050
≤1800

玻璃仪器

压、拉制≤1060
压、拉制≤650

吹制 ≤1620
吹制 ≤990


压、拉制≤650
压、拉制≤400

吹制 ≤950
吹制 ≤590


注:kgce=千克标准煤

①指用重油、天然气等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②指用发生炉煤气作为主要燃料的玻璃熔窑


③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④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⑤指全电熔窑

高档玻璃瓶罐和高档玻璃器皿只考核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限额。



附表5: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资源消耗限额指标

指标指标

产品分类
企业纯碱消耗(㎏/t产品)
企业硝酸钠消耗(㎏/t产品)
企业硝酸银消耗(㎏/万只瓶胆)
企业吨产品耗新水(m3/t

产品)

玻璃啤酒瓶
≤115
——
——
≤0.62

玻璃瓶罐
①≤116

②≤204
——
——
≤0.62

玻璃器皿
机压≤225

吹制≤230
≤6.3
——
≤0.62

玻璃保温瓶胆
≤228
——
≤2.0
≤3.3

玻璃仪器
——
——
——
≤0.63



注:①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②指Fe2O3<0.06%的玻璃料




附表6: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指标
产品分类
本厂废玻璃回收率(%)
硝酸银回收率(%)
碎玻璃加入量(%)
窑炉余热利用率(%)
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啤酒瓶
100
——
≥ 60
≥ 3
≥ 90

玻璃瓶罐
100
——
① ≥ 55

② ≥ 20
≥ 3
≥ 90

玻璃器皿
100
——
机压 ≥ 20

吹制 ≥ 40
≥ 3
≥ 90

玻璃保温瓶胆
100
100
≥ 45
≥ 3
≥ 90

玻璃仪器
100
——
压、拉制≥20

吹制 ≥ 50
≥ 3
≥ 90



注:①指Fe2O3≥0.06%的玻璃料



②指Fe2O3<0.06%的玻璃料



附表7:

新建或改扩建日用玻璃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产品

分类指标
玻璃

啤酒瓶
玻璃

瓶罐
玻璃器皿
玻璃保

温瓶胆
玻璃

仪器

外排废水量(m3/t产品)
≤0.6
≤0.6
≤ 0.6
≤3.1
≤0.6

废水PH值
6~9
6~9
6~9
6~9
6~9

COD产生量

(g/t产品)
≤90
≤90
≤90
≤465
≤90

SS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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