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金融健 康发展,依据《莱芜市金融稳定协调制度》(莱政办发〔2005〕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企业,是指在市内外银行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 (折合人 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国际贸易融资敞口(折合人民币)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登记、帐户开立、信用评级 、贷款授 信、抵押担保、资金结算、结汇售汇、税款缴纳、债务诉讼、合并重组、资产处置等方面的 情况。
第四条 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工作接受市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 小组)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大额贷款企业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 开一次, 通报辖区内大额贷款企业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债权诉讼、抵押登记、资产处 置、缴税欠税等信息。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莱芜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法院、市公 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青岛海关驻莱芜办事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加。
人民银行负责确定大额贷款企业名单,内部设立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小组,每月召开 监测会议,填写《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融资分布表》,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监测情况。
莱芜银监分局负责通报银行信贷集中度、风险企业对银行机构的影响等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项目审批情况。
市经贸委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经营变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通报有关金融业财务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经营及财务的影响等情况。
市法院负责通报与大额贷款企业有关的诉讼信息和案件强制执行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通报有关经济金融案件侦破情况及大额贷款企业高管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 。
市工商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变更信息、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青岛海关驻莱芜办事处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走私、逃税等不良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缴税、欠税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处罚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环评、环保处罚等信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情况。
第六条 人民银行根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情况,按季度更新大额贷款企业 名单,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
第七条 在全市货币信贷政策暨金融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会中增加大额贷款企业 信息监测通报的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行大额贷款企业融资项目明细 表》和《××行大额贷款企业不良贷款统计表》,并对本行大额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评级 授信、贷款形态、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大额贷款企业风险进行评估。
分析报告要坚持真实、及时原则,杜绝浮夸和瞒报,力求全面、具体、准确地反映情况 。
第八条 对已经出现风险的大额贷款企业,贷款银行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本行采取贷款保全措施的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风险企业的债权保全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 况,按季度或不定期向所有贷款银行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对贷款数额较大、足以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风险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 报告,建议召开金融稳定协调会议,研究制定银行风险处置预案。
第九条 对日常工作中监测到的大额贷款企业临时信息,足以影响企业生产经 营的,联 席会议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大额贷款企业重大临时信息报告 表》。
第十条 对出现经营困难和信贷风险的大额贷款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 部门,对企 业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向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评估结果,提出风 险处置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有关信息。
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小组会议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确定的内容和范围统 一对外通报。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会议资料的归档、 保存和查询。
第十三条 应大额贷款企业异地贷款银行的要求,市异地金融服务办公室可以 向其通报企业信息监测有关情况。
对已经出现信贷风险的大额贷款企业,经领导小组批准,市异地金融服务办公室可以向 异地贷款银行通报企业风险状况、市内银行贷款保全进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融资分布表
2、××行大额贷款企业融资项目明细表
3、××行大额贷款企业不良贷款统计表
4、大额贷款企业重大临时信息报告表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前提,做好支付清算工作的基础,加强信
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自去年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根据会议精神的要求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不少地区,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还未建立,其他帐户也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为了切
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各类帐户的性质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帐户划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帐户,是其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
一般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帐户,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办理现金支取。该帐户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开户银行的借款余额。对超过贷款余额的,开户银行应通知企事业单位在5日内划转基本存款帐户。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划转的,开户银行应主动将超过贷款余额的部分划转基本存款帐户。借款清偿后办理销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持有开户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批件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其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专用存款帐户,是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帐户。该帐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因基本建设资金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按照国家
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信用卡帐户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现金支取。
各地应严格按照以上各类帐户的性质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户条件进行帐户的清理,办理帐户的开立。
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原则和规定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一)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二)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
(三)银企性质接近,有利于对口服务;
(四)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
对企事业单位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各类帐户。
三、积极推进基本存款帐户的清理工作
建立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建立基本存款帐户重要意义、原则、方法的宣传,使其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基本存款帐户的清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选择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的时间,向其选择的银行提出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申请,经该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基本存款帐
户开户许可证。
在清理规范基本存款帐户时,对企事业单位未选择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或银行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调和裁定:
(一)未在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通知二、(三)(四)的原则确定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二)企事业单位在一家银行取得借款时,应在其借款银行确定基本存款帐户;
(三)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取得借款的,应在借款余额最大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借款余额为1995年1月1日至清理时止的借款平均余额。
各行要加快帐户清理步伐和进度,将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在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建立起来。目前,尚未开展帐户清理工作的地区,要立即行动,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开展清理,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帐户;正在清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尽早将本地企事业单
位基本存款帐户建立起来;已经清理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及时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质量,防止走过场。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地市以上城市大中型企业的帐户清理工作,在年底之前,要保证完成所在地区大中型企
业建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任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辖内建立基本存款帐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就检查验收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帐户清理工作比较快的地区,要在1995年10月底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总行;帐户清理工作较慢的地区,要在1996年1月15
日前书面报送总行。
总行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将进行重点复查。对清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帐户的管理
在基本存款帐户建立之后,为防止其他存款帐户变相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巩固帐户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对各类帐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在基本完成建立基本存款帐户和核发了开户许可证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发出公告,规定自确定的日期起,凡未核发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的,其帐户一律不得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
要实行年检制度。人民银行各级行和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对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帐户的建立和其他各类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此外,人民银行各级行还要经常对其他存款帐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格处罚。为便于加强对基本存款帐户建立的
检查和管理,各银行对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应在该帐户的帐页和印鉴卡上注明“基本存款帐户”字样,以示区别其他类型帐户。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帐户申报制度。各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必须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报。在大中城市,各银行应按人民银行编发的计算机报送程序或规定格式,采取送磁介质(软盘)或联网的办法向人民银行申
报帐户开立、撤销情况。在已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地区,对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各类帐户,各银行要查验代码证书并登记单位代码。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帐户管理档案数据库,利用数据库监控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各类帐户的情况,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供企事业单位的开户信息,以利于银行掌握开户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信,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
五、严格对违反帐户管理行为的处罚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开立各类帐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和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每户5千至1万元罚款;一般存款帐户作为基本存款帐户使用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办理支付现金的笔数对其处以每笔2千至5千元罚款;一般存款帐户余额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银行借款余额的(归还到期借
款时除外),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按超出部分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借款归还后,银行对一般存款帐户仍允许企事业单位继续使用的,要限期销户,并对其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金融性公司、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存款帐户的,要责令其限期撤销,并对其按每户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对拒不撤销的,要停止该金融机构向外办理结算业务。
(三)企事业单位将销货款转入其专用存款帐户的,除责令其将款项转回基本存款帐户外,对其处以5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要对其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并限其撤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9月1日